解析:
检察院采纳无罪之决定,代表着该特定刑事案件法律程序的彻底结束;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受伤害方的权益,若受害者对于这一结果表示不满、无法接受,便可采取相应步骤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院重新审查并提起公诉;除此之外,当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裁定存有误差或存在争议时,亦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进行复核。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