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设公婆已经订立了遗嘱,明确表示愿将所有财产无条件赠送给自己的儿媳,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确实应该由这位长辈指定的受益人接收并支配这些财物。
相反,在建立在公布继承原则基础上进行财产分配时,儿媳没有任何合法权益参与到公婆财产的继承过程中。
因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公婆应当将其资产转让给他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而并不包括其儿媳。
然而,若早已丧偶且在公婆去世前长期照顾他们,儿媳便有权成为公婆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并且可以成为遗产分配中的首位法定继承人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