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在金融债权纠纷案件中,律师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诉讼费用并不完全由败诉方承担,若为胜诉方自愿支付的亦可例外。
若涉及到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人民法院的裁量原则,将依据特定案件的实际状况来判断并决定当事人应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额度。
同时,如果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了,那么人民法院将按照其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进行分析后,决定各当事人需要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目。
在此,我们要分别探讨如下两种情形中的律师费问题:
第一种是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接受范围内的合理律师费用,例如法律援助案件,版权、商标、专利侵权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
第二种情况则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在此基础上并基于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条款,那么在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时,该项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为了确保律师费用的真实性与合法有效性,原告在提起上诉之时必须提交与律所签署的委托合同以及律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已支付的有效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