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追尾事故中,可能涉及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由于现有车辆无法再投入正常使用而需要长期置换的经济负担及相关的暂时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花费;
其次是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及车上货物可能遭受的损失;
此外,拖车救援等相关费用亦属于应当赔偿之列;
最后还需承担的其他费用。
若此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则需额外负责支付以下几类人道主义补偿款项:
第一,受害方因工作中断而损失的劳动报酬,即误工补贴;
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身患残疾,所需特别装备的购置费用以及相应的残疾抚慰金,也将作为赔偿内部分配项;除却前述两种以外,若还有其余疏漏尚未列出,也都应在赔偿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