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属于旁系亲属范畴的包括与自身有着血统关联且仅限于三代以内的兄弟姐妹以及其配偶,例如兄弟、姐妹等人;
此外,还包括伯父、叔叔、伯母、婶母等在内的血缘关系联系密切的亲戚人士。
具体来说,所谓“旁系亲属”是指在血统上与个体具有同一起源者的配偶以及这些配偶的子女,换句话说,就是与个人有一定血缘关系但不直接构成直系血亲的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