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禁止公司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对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公司法》禁止转让期间的发起人股权,却大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以及操作规范。
我们认为,法院应该有权强制执行股东在禁止转让期间的股权。因为,根据国内公司法第142条的立法旨意是为了保证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稳定与成功,使发起人利益与股份有限公司额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防止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后短期内转让股份而导致股份公司运行失序或经营策略落空;防止有人以“资本炒作”为业,专门从事设立公司的活动以渔利,维护公司和非发起人股东的利益。
转让股份一般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约定的转让股份,是自愿转让类型。而法院强制转让发起人的股份,属于非自愿转让,为了维护公司及非发起人股东的利益而对自愿性转让进行限制,是完全有必要的。但是法院强制执行发起人股份的行为属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国家行为,排除了发起人投机牟利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