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是涉及到刑事自诉案件,若原告诉讼对方未提及控诉被告,那么仍需以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来判定相应的民事赔偿请求;但倘若原告知意追究被告方的刑事法律责任,并提出了相关诉讼请求,那么法院有权将案件移交至刑事审判庭进行调查审理。
2、对于公诉案件来说,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诉讼标的含有潜在的刑事犯罪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行使裁决权力,中止该民事案件的审理,同时,必须将所掌握的相关信息或线索迅速移交给具备侦查管辖权的侦查机构进行深入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