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众所周知,当某人知晓另一方正在产出或销售存在严重隐患的食品产品,如含有毒素、有害物质的食品时,若给予其经济援助,授予许可证,为其提供经营场地,安排运输服务和储存设施,相关网络销售渠道,以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与便利,那么该项行为将被视为共同参与了产出、销售这些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或具有潜在危害性的食品案中,并据此定罪量罚。
同时,如果某人在其商业活动中非法操作并运用地沟油,这无疑是种违背国产刑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有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诉讼。
而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有人明知将地沟油用于生产,却依然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那么他将会面临成为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共犯的指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