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牵涉到洗钱罪名而遭刑事拘留的被告人,通常情况下,应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两个月内得到判决书的通知;
然而,若案情复杂,该时限可适当予以延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审查公诉案件,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月内作出终审裁决,但最迟不应超过三个月。
对于那些可能涉及死刑的重大案件或附带上诉的案件,经由最高国家法院批准,结案前的准备期可延长至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