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居民区内人民防空设施相关的法律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与社会各界应共同承担起对人民防空投入的责任;人民防空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而其使用权则授予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可以将此使用权进行转让,使之成为住宅区业主的使用和收益资源。
在此背景下,大多数情况下,10层及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为3米及以上,包括3米,桩基础以承台为定义依据)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物应当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来设置相应规模的防空地下室。
对于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未达到3米的,虽然地面以上的总建筑面积可能超过7000平方米,但是按照现行法规规定,仍需按照总面积的2%建造防空地下室;而如果该建筑物总体建筑面积未达到7000平方米,开发商就需要依照每平方米地面建筑面积10元的支付标准来额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