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安置问题的具体方法,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出详细的条例和指南。依照国家相关法令的要求,省级行政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制定出台的特定方法,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政策精神的补偿安置规则与实施细则。
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过程中,应依照被收地后的新功能给予相应补偿;对于耕地的补偿费用,应涵盖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用及地上附着作物与青苗的补偿费用;
然而,土地补偿金与安置补助费用的总额之和,不得超出被征收的土地在被征收之日起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耕地征用的补偿范围应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救济和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的补偿、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补偿以及青苗的赔偿。
此外,为了让被征地的农民在住房保障方面得到全面和公平的待遇。对于位于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房屋供他们居住,若无法提供时,则需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给当事人。而对于位于城市规划区外部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将会有计划地重新分配宅基地,用于帮助他们建设新的住房,并根据新建房屋的实际建造成本给出适当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