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被执行主体所享有的主要权益方面,具体可分为如下几项:
第一,有权申请执行工作人员进行回避,并指定代理人代替其处理有关执行事宜;
其次,仍享有与申请执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
再次,如意识到执行行为存在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之情况,应有权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此外,对于因异议而产生的人民法院裁决结果有异议者,也享有在接到裁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复议申请的权利,且在此期间,执行活动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最后,若对人民法院就案外人异议做出的裁决结果存在不满,因其涉及到原判决及裁定的效力问题,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反之若是与原判决、裁定无直接关联,亦可自裁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