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拘传的时效长度具体规定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而在案件情况异常复杂并具有较严重侵犯人权性质且必须启动拘留和逮捕程序的情形下,传唤与拘传的有效时长可扩大到24小时(即1整天)。
2.对于短期拘留的执行期限,通常不能超过14日;但在特殊情况如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要刑事案件等方面,拘留的最长期限有可能予以延长直至30天,同时在报请相关部门审查许可后,拘留时间也可以继续延长最多达7天,这样叠加起来最长可达到37天。
3.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其最长期限是不能够超过12个月的。
4.若被采取了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那么其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可超过6个月。
在整个羁押过程中,最长可以涉及的期限是37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