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上诉案件,其所需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在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之时预先缴纳。
具体来说:
(1)针对离婚案件,每宗案件需缴纳十元至五十元不等的费用;如涉及到财产分割,且财产总价值未超过一万元,则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但若财产总价值超出一万元,则超额部分将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收取;
(2)对于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权益的案件,每宗案件需缴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费用;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所有非财产类案件,每宗案件均需缴纳十元至五十元不等的费用;
(4)至于财产案件,其收费标准将根据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照以下比例进行收取:
1.若争议金额不足一千元,每宗案件需缴纳五十元;
2.若争议金额介于一千元至五万元之间,则需按照百分之四的比例进行收取;
3.若争议金额介于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则需按照百分之三的比例进行收取;
4.若争议金额介于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则需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进行收取;
5.若争议金额介于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需按照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进行收取;
6.若争议金额介于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则需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收取;
7.若争议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则需按照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进行收取;
(5)对于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件,每宗案件需缴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费用;若存在争议金额,则需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6)对于行政案件,其收费标准如下:
1.治安行政案件,每宗案件需缴纳五元至三十元不等的费用;
2.专利行政案件,每宗案件需缴纳五十元至四百元不等的费用;
3.其他行政案件,每宗案件需缴纳三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费用;若存在争议金额,则需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7)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每宗案件需缴纳三十元至五十元不等的费用;
(8)对于破产案件,其收费标准将依据破产企业财产总值,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