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本应赔偿受侵害人用于治疗与康复所必须支付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此外,还需对因误工期导致收入减少部分进行相应补偿。
2.若致受害人身心伤残者,则另需赔偿其所需使用的辅助器具费及其所应享有的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