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对于相关事项进行协商:
无论是个人或团体之间发生纷争,当其符合法定条件且当事人愿意相互体谅、彼此妥协时,皆可通过协商来寻求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
其次,调解则是在公证机构及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以及斡旋者等各方面的协调努力之下,促使各方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并实现纠纷的妥善处理。
最后,诉讼作为最终极的争议解决手段,包含了当事人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并且由法定公正机关按照严谨的法规与事实依据,最终通过判决形式达成纠纷的最终解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