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逮捕之后进行侦查工作所涉及的羁押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两个月。
该期限的计算自逮捕发生的第二天起算,并以每一天作为计算单位,具体而言,从日期计算的起点并不包括前一日在内。
若在两个月的时限内仍无法完成侦查任务,需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通过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一个月。
因此,对于逮捕两个月的计算方法,可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从逮捕当天开始计算两个整月;
其次,在案情较为复杂且期限已满但仍未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情形下,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同意,可将期限延伸至一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