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个税起征点设定为人民币五千元整,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计算区间在1至5000元(含)范围内的工资收入,适用于零税率;
2.工资范围在5000至8000元(含)之间者,也被纳入这一范畴之内,其对应的个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3.从8000元起,至17000元止(含)的纳税区间内,适用的税率调整为10%;
4.达到17000元后,直至30000元(含)为止的范围内,适用的个税税率提升至20%;
5.若薪酬总额处于30000至40000元(含)范围之内,将适用于个税税率25%的制度;
6.超过40000元之后,至60000元(含)以内的范围内,其适用个税税率增至30%;
7.当收入到达60000元,直至85000元(含)时,适用的个税税率为35%;
8.如实际所得超出了85000元的上限,那么适用的个税税率则为4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