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产保全所需满足之条件,可具体阐述如下几点:
首先,应当证实该案情属于给付之诉类型;
其次,申请人应为与财产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之人并有义务亲自前往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再次,此类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内提出;
最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务必提供相应的担保资产以确保保全措施得以顺利实施;当然,若案件所涉紧急情况严重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失,法院有权对该等情形加以灵活处理而无需再按照严格的申请要求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