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作为担保人,为无法偿还债务的借款人承担保证义务时,须履行代借款人还款的职责;待偿还借款后,担保人可依法向借款人行使追索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担保人为一般担保人,债权人需先行对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若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获得足够金额以清偿债务之时,担保方才需启动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