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殊情况下,倘若结婚证中所记载的主体对于该证件的有效性持有疑虑并提出异议,他们有权请求相关民政部门介入,要求其仲裁并撤消婚姻登记手续或者直接向司法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以便寻求法律援助和支持。
其次,当实际共同居住的当事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夫妻关系时,为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公平,法院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豁然告知他们的结婚登记手续或许存在程序瑕疵,使得他们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完全符合结婚证上所记载的主体资格。
因此,难以明确地判定两位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仍然坚决地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法庭应该做出裁决,拒绝受理其上诉。
然而,若是当事人经过法院的详细解释与说明之后,进一步修正了原有诉讼请求,转而谋求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子女扶养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方面获得良好处理的话,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对案件进行深入审理与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