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男方父母为婚姻购房所付款项的状况下,其离婚后的归属在法律上应依据特定情形来进行判定:
首先,若此购房完全由男方父母斥资支持,且房产局将房屋记录在男方个人名下,那么至此离婚之后,该房产便视为男方所有;
然而若该房屋同时也落在了夫妻双方名下,这便意味着此房具有共同财产的性质,对于离婚房屋应如何处置的问题,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讨论,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再交由法院裁决。
其次,如果是男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而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承担贷款的情况,在法律层面上被认为是夫妻公共财产,至于离婚后房产应该如何处置,夫妻双方同样需要经过友好协商才能得出结果,如不能达成共识,就只能交由法院进行审慎决策。
最后,如果该房屋是由男方父母支付首付购买,并且婚后由男方自己拿出个人财产来还清贷款,假设此房产已登记在男方本人名下,那么在此情况下离婚后该房产便归男方个人所有;同样地,当此房屋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时,按照共同财产的准则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