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家行政单位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当场处罚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执法员应当当面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应并认真填写预先设定好格式以及编制有序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有权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向司法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