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为了核实本方微信账户登录及聊天记录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我们愿意为之提供配套终端设备进行整套操作流程的现场演示及未经删减的完整聊天记录,以此来展示我们聊天记录的原始面貌与确切来源。
结合微信账号与个人身份信息紧密捆绑的特性,我们将通过分析对方微信账户所绑定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等重要信息,准确无误地验证其真实身份。
(二)当我们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诉讼证据时,拟恳请您将语音文件转写成文字,并截屏形成纸质文件,同时对于包含视频资料的微信聊天记录,希望您能预先将之刻录在光盘上,再交付给法庭作为参考。
当仅提供静态图片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时,还避免了删减或截取不当,造成言词偏颇误解的情形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