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破产后进行清算阶段,所有股东均须全额缴纳其所认购的注册资本,原因在于,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乃是每个股东应尽之职责,而且,股东履行其认购资本之义务并不受到特定时间段的约束,即使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且在该企业未被依法注销前,股东仍然有责任全数缴纳其认购资本。
若有股东未能自觉地履约,即使在企业破产后仍未履行完毕,破产清算人员亦应采取适当措施,主动对该等股东发出催告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