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发生工伤之后,若员工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选择退休,那么通常情况下将无法继续享有在职员工所能享受到的福利待遇,这其中也包括津贴部分。
然而,如果为了进行工伤救治或康复治疗而必需,则可通过向工伤保险基金提出申请来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反之,如非工伤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则应依据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和解决。
在此基础上,如患者因公受伤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残疾标准,则需保留其所在职位,暂停执行工作任务,同时在完成退休手续后,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之间的差距,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起补充性的责任。
换句话说,即使患者面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水平,工伤保险基金仍有义务予以补偿,以确保他们在此方面获得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