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计算法定标准如下:
逾期履行金应以逾期负债金额乘以每日千分之零点八七五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并且需在逾期履行期间进行累计。
具体来说:
(1)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就其清偿责任明确了履行时期,则此计算应从该履行日期开始算起;
(2)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应分期履行债券债务,则每期履行均应按各自履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3)若生效法律文书并未特别明确何为清偿时期,那么应从法律文书获得正式效力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直至被执行人圆满完成其义务为止。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被执行人分次履行债务时,各部分的逾期履行金应当分别计至各次义务完全履行以后的日期为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