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无任何法律制度禁止变更强制措施。
然而,关于是否允许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明文规定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犯、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或辩护人享有必要的权利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在接收到相关申请之后,应该在最短为三个自然日内尽快作出决定;若批准这些申请,则应通知申请人,同时也需要明确告知不同意申请的具体原因。
其次,对于那些涉及到犯罪嫌疑犯或被告人的案件,若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羁押期、审查起诉期、第一审及第二审的期限之内得以处理结案,那么对于犯罪嫌疑犯或被告人就必须进行释放。
而若需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和审判程序的,可以采取其他一些措施如保释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等方式对其适当控制和监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