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探讨或论述贩卖和运输毒品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时,其客观行为主体的主观心理态度常常会涉及到“是否清晰认知到所涉及的物品是毒品”这一核心问题。
具体来说,主观上知晓并且带有明确的故意,这即是指当事人在明晰地知道贩售、运输的对象是毒品的情况下进行这种行为。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主观上并未意识到他接触或参与的活动实际上涉及到毒品,而是由于他人的欺骗或诱导使得他们实施了类似的贩售、运输行为,那么这些人可能无法被视为犯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