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子女姓名之下的财富显然不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这些财富在名义上应归属该儿童独自持有,而夫妻之间的个人财物则视为共同拥有,两者不可混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任一方或双方所获得的薪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类似的收入;
2.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
3.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透过自身的知识产权所获取的利润。
这意味着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是已经明确可能得到的财产性利益均应当纳入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4.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由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除非在遗嘱或合同中已明确将这些财产指定只归属于一方;
5.其他应当会作为夫妻间共同财产的案例,主要包括(1)夫妇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如果任一方使用自身所持有的私人财产进行投资活动并从中获利;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或应当能够获得的住房津贴和住房公积金;
(3)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或应当能够获得的养老保险金和企业破产时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应当最大程度地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