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1.传唤或者拘传的行为,其持续时间不应超过十二个小时;若涉及到案件特别严重或者情况极其复杂的情况,则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更严格的措施,此时,传唤或拘传的持续时间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在执行出庭受审任务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期限,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如果须要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人,除非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必须在执行二十四小时之后,向其家属发出通知。
4.假如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根据法律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情复杂且期满仍不能终结,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