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指控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其法庭传票应最晚在预定的庭审日期前三天发放到位。
在人民法院决定对某起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之后,在确定了开庭日期以及具体的时间和地点之后,应当立即通知该案的检察官,同时还需要将有关信息传递给被告、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
以上所述的这些传票和通知书,都必须在开庭日期前至少三天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