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发布之《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注明,营运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损失,如产生的停车中断,相应的受损方有权提出赔偿其停运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均有义务依法对己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负责,予以赔偿。
为期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以下汇总介绍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几个关键点:
首先,停运损失费的金额设计,会充分考虑到营运车辆停运持续的时间以及该营运车辆在平时正常运行情况下大致能获得的营收。
其次,作为受害方,贵司必须有充分证据用以证实所陈述的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情况(比如收入流向、合同约定等)。
若在车辆停运期间,您无法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身的损失,那么根据司法实践规律,法庭将会依据常理进行一定程度的推测并决定赔偿事宜。
因此,在损失发生之后,贵司需立即报警寻求帮助,同时严谨地收集相关证据进行佐证。
至于处理渠道,贵司可选择通过协商调解及提起法律诉讼的方式,向责任方或相应的保险公司正式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