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政复议结果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则有可能由负责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或相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要求责任方在规定期限内严格履行。
“行政复议”这一术语,主要用来描述当行政相对人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所影响时,他们有权根据法定程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查该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而接到请求后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据法定程序对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最终形成的结果便是所谓的“行政复议决定”。
换言之,行政复议机制就是一个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宗旨,通过公正合理的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