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不予处罚”,实为在特定情形之下具备违法行为,然而由于缺少处罚必要条件或者依法明确规定得以豁免惩罚,因此仍然必须保持其违法行为纪录。
经由治安案件调查完毕之后,公安机关会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
(1)如确实存在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将依照情节及其严重性进行精确裁定,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如果经过查证发现确实无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是违法之事实无法成立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会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3)倘若此类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会移送给相关主管机构,依照法律程序,切实追究其刑事责任;
(4)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在针对前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报,以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