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伙人合作关系破裂之时,退出经营活动可分为两大类型。
首先要提及的是,如果合伙契约中已经事先约定了合作期限,那么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现时,任何合伙人皆有权选择退出该项经营活动:
(1)当合伙人之间就时间推进达成一致并且约定的退伙事由已被触发;
(2)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当合伙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再继续参与合伙事务;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了合伙契约中所规定的义务。
其次,若合伙契约并未对合作期限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在不损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前提下,任何合伙人在决定退出之前,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其他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