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对于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条件且商品在相应退货期限之内的商品,消费者有权与网络店铺的运营者进行协商,要求退还货物;若协商过程中卖家仍未同意退货,消费者可向对方明确指出这一情况违反了国家法令,以此来促使其被迫服从退货的规定。
倘若购买的商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侵害,消费者首先应尝试同运营者进行和平协商沟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消费者也可选择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和调停。
然而,若消费者协会未能成功调停纠纷,消费者还有权提起相关的司法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当退货期限到达却收不到卖家退货时,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监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在举报前务必确保已妥善保存所有相关购物凭证、聊天记录以及消费记录等,以便作为证明事实真相之所需的必要依据。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退货的原因纯属无理取闹,并且考虑到再次出售的可能性受到影响的话,那么商家是有权利拒绝退货并退款的。
即便由此引发退货退款争议的时候,即使通过向平台客服求助也未必能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