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束后,若出现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状况,通常情况下不会直接释放相应人员,而应将该案件转交至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进行重新立案搜证。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针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不明朗、证据存在缺失或残缺不全,甚至于案情中遗漏了罪行、同案犯等各种情况,当人民检察院经过仔细审核判断之后认为这些因素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与判决时,通常会向公安机关出具明确的书面协商意见,同时将相关案卷材料附带上交,以便公安机关展开进一步的补充侦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如果其认为有必要采取补充侦查手段来解决上述问题的话,那么有权自行开展侦查工作,当然在必要时也可向公安机关寻求援助,携手共同完成侦查任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