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主次责任之分者,皆可依法享有代位求偿之权利。
无论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抑或次要责任,只要符合代位求偿所设定的条件,均可合法地行使这一权益。
然而,在以下特殊情形之下,方可有资格申请代位求偿:
假设另一方向事故承保车辆未办理任何保险业务;若对方既无经济实力无法承担相应赔偿费用;
再者,如果对方出于恶意延误或拒绝对应赔付的义务;若其拒签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同样属此类情况;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如有充分证据表明,在另一方逃离现场之后,涉及肇事逃逸车辆的相关信息乃重中之重。
在以上时刻,皆有资格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