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为者出于寻求刺激、释放情绪以及炫耀自身强力等原因,无缘无故地挑起纷争,进行对他人的追逐、拦阻、侮辱性言语乃至恐怖威胁,那么这种行为应被视为“情节极其严重”:
(1)如果这种行为发生了多次,且已经对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2)如果行为者在实施这些行为时持有武器或危险物品;
(3)如果行为者针对的是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士、流浪乞讨者、老年人群体、孕妇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并因此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反响;
(4)如果行为导致了受害者出现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如果行为对受害者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6)以及其他任何可能被认为是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对于那些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达出悔过之意,并且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或者获得受害者谅解的行为者,可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而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行为者,则可以考虑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