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照已签署的合同所预定的期限截止日期。
(2)假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其中一位当事者违反了约定条款并经由法院做出裁决判定解除该合同。
无论是作为业主或是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即被委任为物业管理业务的主体),倘若有任何一方未按租赁合同中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并且经过法院依法仲裁并下达裁决书确认后,即可正式解除此项合同。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其中一方侵犯了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经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经过法院依法审判、出具裁决书认可后,亦可解除该份合同的效力。
(4)根据协议签订时双方共同商讨达成的意愿,可以通过明确表示解除合同意向来达到意欲终止合同的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