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不宜如此行事。
这样的要求显然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即便一方强制索求,也不会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不能也无法得到任何法律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诉诸法庭,其也是无法获得法院受理和支持的,而终究沦为个人间的经济纠纷争议,只能通过民间方式进行协商和妥协解决,也即是我们常说的民事调节手段。
反之,倘若有一方为了达成分手的意愿,愿意向对方提供经济上的补偿或者赔偿,那么这在法律层面上虽然并未明文禁止,但实质上却已经构成了一种赠予行为,赠与人不仅需要把金钱如数交给接收人,而且还必须明确表示自己赠予金钱的意图。
因此,所谓的“分手费”问题,其是否支付以及如何处置,全凭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决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或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