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简易交付形式,这主要依赖于买方由于特定缘由预先持有了待出售的标的资产,一旦买卖合同正式生效,标的物便被视作已经实际交付。
2.指示交付情形,其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出售的标的资产并不由卖方占据,也非买方所拥有,而是由第三方所控制。
当卖方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方之际,交付过程即告完成。
3.占有改定方式,这主要适用于动产交易领域,在出让标的物的过程中,由于生产和生活所需,出让人仍然需要继续占有该动产。
在此情况下,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使得受让人获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从而实现现实交付并最终取得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