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高层住宅楼宇屋顶所在区域在所有权划分上应为全体产权人共享之财产,亦可称为业主共用部位,依照法律规定,该地域原则上无法被赋予至该栋楼宇顶楼的产权人作为专属使用权范畴内。
此外,位于楼顶天台上方的空间无疑也应当归属到各楼层所有者所共同拥有的区域范围之内,该区域的占据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问题都应由全体产权人共同行使和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