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执行异议行使期限通常为六十日。
若针对执行法院实施的执行行为持有异议,应在案件的整体执行过程尚未终结前,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
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的执行异议,则应于执行标的物被执行完毕之前提交。
若对执行程序的终止行为持有异议,则应在领取到法定的终止执行法律文书后六十日内提出。
若当事人未领受到上述法律文书,应在实际知悉或应该预见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结执行决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