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具体情形而言,第一,当初次鉴定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鉴定结果过分依赖缺乏足够支撑的论据,鉴定主体或鉴定成员并不具备应有的鉴定资质,以及经过严格认证后被判定无法用作证据时,那么第二次鉴定有可能会对首度鉴定所产生的众多结论进行全面修正和纠正;
其次,若并非出现以上问题,那么二度鉴定便并不太可能对首度鉴定所衍生出的诸项结论产生全面颠覆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