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各诉讼参与者均可行使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的权利,以便为自身观点提供确切的依据或者有力地反驳对方所发表的论断。
这种当事人自行为委托鉴定的机制对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并且其对于整个司法程序的实际展开也具备无可替代的重要性。
从审辩双方的纷争角逐这一实质问题上来看,自主委托鉴定所得出的科学结论,无疑构成了辩护方强大的诉讼武器,这既是其诉讼权益的真正体现,也是其在实际参与判决裁定过程中的实质权利之所在。
在审判个案时,这类当事人能够有效运用科学证据进行自我支持并驳斥对方所提出的相关事实信息。
因此,显而易见,当事人的自主委托鉴定是在司法环节中一项至关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和保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