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到起诉离婚的房产分配方案,需要针对实际情形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细分与探讨。
如若一方在婚前支付完全部房款且购房手续已经办完,那么这套房产便是这位人士的个人私有财产,在面临离婚诉讼时,其配偶是無權得以分割这部分资产的;
再者,当一方在婚前以个人的财务清偿能力购置房屋,同时在婚后由双方共同负担偿还贷款的责任,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分配权問題將需要依据双方間的友好协定來解決,倘若未能達成共识,法院便可做出枢機性的決定,判定該一份不动产应属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然續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则仍然作为其个人债务保留;
最后,如果有父母以此种方式来提供资金支持来购买房屋,那么房屋的归属权就必须要依据父母主動顯示的房屋赠送意向來確定了。
因此可见,在提出离婚诉請的进程中,如何妥帖地处理房产分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做精準的研判與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