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有参保者不幸遭遇跌倒受伤等情况,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若已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相关规定,便可依法享有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所获得的补偿款额,此乃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
然而,也存在如下几种例外情形:
首先,如果该事故性质被认定为工伤的话,那么则不在本政策的覆盖范围内;
其次,如果由第三方加害行为导致伤害的发生,医保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再者,对于那些在境外接受医疗救治的患者,医保同样不能提供补偿;
最后,在此特别强调,所有归属于上述四种之外的情况,医保均不承担任何赔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