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您所提出的有关“帮信罪”的问题,我要清楚地强调,其定罪量刑不仅仅是依据犯罪金额或者水流数量进行衡量,更应参考所得利益的多寡。
此外,我们在对这类案件进行评估时,将依据行为人购买、贩卖、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是其他诸如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物品的次数、张数、数量进行全面考虑,同时也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以往的犯罪记录、交易伙伴、同伙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时间和方式、所得利润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诸多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和评价。
当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察觉,并启动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程序时,若此案情较轻,且存在一些符合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可以通过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赔偿损失以获取受害者的及时谅解,进而争取到情节显著轻微,不视为犯罪,撤销案件的理想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